公司详情
【公司简介】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20年12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是一家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智能家居及家电、储能、汽车电子和新型消费电子等领域提供各类智能控制器产品及相应解决方案。公司秉承“关爱、信任、诚信、专业、创新”的价值观,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发展战略,打造了一支由深圳市领军人才领衔的高素质、专业化研发团队,并与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有智能家居、家电、消费电子、BLDC控制器、BMS控制、机器人、电子烟、汽车及医疗等创新平台。现已拥有包括结构/机械、电子线路设计、程序开发、EVT/DVT验证中心以及EMC测试中心在内的完整研发体系。拥有高标配SMT贴片车间,二十多条DIP生产线、成品组装线,同时也已形成组装百万台的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智能家居等智能控制终端产品的生产能力。公司立足深圳,业务范围覆盖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外,还包括国际:美国、加拿大、印度、南非、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瑞士、西班牙、迪拜、新加坡、比利时、智利、荷兰、巴西、新西兰、墨西哥、意大利等等。
【所属板块】消费电子,广东板块,专精特新,创业板综,融资融券,机器人概念,储能,无线耳机,电子烟,充电桩,智能家居,医疗器械概念,深圳特区
【主营业务】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营产品】主营产品:报告期:2024-12-31,其中:储能产品收入3.59亿 ,占比22.56% ,利润0.44亿 ,占比16.31% ,毛利率12.35%;其中:智能家居及家电类收入2.03亿 ,占比12.72% ,利润0.5亿 ,占比18.44% ,毛利率24.76%;其他(补充)收入0.2亿 ,占比1.25% ,利润0.09亿 ,占比3.31% ,毛利率45.11%;其他产品收入0.95亿 ,占比5.96%;其他类收入0.09亿 ,占比0.59%;新型消费电子产品收入1.01亿 ,占比6.36% ,利润0.3亿 ,占比10.97% ,毛利率29.44%;汽车电子类收入1.03亿 ,占比6.5%;消费类电子收入7.01亿 ,占比44.05% ,利润0.86亿 ,占比31.62% ,毛利率12.2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活动)。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家用电器控制板、通讯电源、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智能控制器、通讯电源、动力电池产品、汽车电子产品、LED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智能家居、健康及美容护理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及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沿革】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肖伯平与张晓华于2003年8月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中首期肖伯平出资90万元,张晓华出资10万元,第二期50%在两年内缴足。2003年8月13日,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长验字(2003)第399号《验资报告》,确认肖伯平首期出资款90万元,张晓华首期出资款10万元缴付到位。股份公司系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6年11月7日,朗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朗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同意以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553.20万元为基础,将其中的3,000万元折为3,000万股,余额7,553.2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2016年11月22日,全体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2016年11月25日,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6352L)。2019年11月1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起人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441ZA0250号”《验资报告》。2019年12月13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出具了《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19]第S145号),确认朗特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072.38万元。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稳定,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